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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中的合法权益

2009年5月25日起,残疾人在乘坐航班时,若需要航空公司提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或机上专用窄型轮椅、需要托运电动轮椅或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等服务,只需在订座时提出,就能得到相应的免费服务,但提出时间不能晚于航班离站前72个小时。这是民航局运输司在4月30日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该办法是我国在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7月,为满足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的需求,民航局联合北京奥组委和中残联共同发布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对保障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是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基础上跟踪调研,广泛在行业内外征求意见后形成的,目的是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将其常态化。该办法共9章,涵盖订座、购票、乘机、空中服务等运输流程,在轮椅使用、座位安排、助残设备存放、服务犬运输、信息告知等方面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

  办法中明确规定,当承运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时,由该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

  办法规定,承运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请求,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中有关设施和服务的信息。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医疗证明: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者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

  办法还要求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要在候机楼的主要出入口处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设立醒目标识。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各自责任不得使其无人照看超过30分钟。

  办法规定,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请求做私下安全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

  办法对助残设备的托运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肢残、助行器、拐杖、折叠轮椅、假肢、聋人助听设备、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多功能简易盲人助视器、盲人眼镜可以带进客舱。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助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判断该助残设备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违禁物品的,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物品运输相关规定。

  对于空中服务,办法中规定承运人在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或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受损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进行介绍。服务犬也首次被允许带上航班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但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此外,办法还对联程运输中交运承运人负责提供航班的衔接服务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