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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法律保障

(1)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新生儿筛查的法律法规

a) 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b) 1999年,我国卫生部、中残联等十个部委在确定全国“爱耳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把新生儿听力筛查纳入妇幼保健的常规检查项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c) 卫生部确定和公布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项目参考目录,卫生部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及听力障碍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
因此,新生儿听力筛查不是某个省市、某个单位的独立行为,而是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开展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开展普遍性新生儿听力筛查;在卫生资源等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儿的筛查。

(2)筛查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1) 进行健康教育,告之家长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内容, 接受筛查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职责;
2) 使每个家长对听力筛查的意义有较详细的了解;
3) 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管理流程,使家长了解,并给予配合;
4) 告知家长筛查的特点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5) 要求每个家长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果家长拒绝筛查则不予筛查,同时必须请家长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拒绝签字时则需通知上级机关,并予备案。
6) 建立一个有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的,由产科、新生儿科、耳鼻咽喉科、听力、卫生统计、特殊教育、康复专家、社会工作者及聋儿家长代表参加的多学科、多方面联合工作委员会,以固定的时间、形式向不同背景的群体提供社会、法律、技术支持及信息反馈,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正常实施。

(3)新生儿听力筛查宣教工作内容

承担助产工作的医疗单位应对家长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相关知识,包括:(a)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筛查的过程以及听力障碍的后果;(b)为什么每个活产新生儿出院前都进行筛查;经历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全过程后将是什么结果。 (c)出院后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完成筛查过程(复筛),医院应向家长提供书面文件以提示复筛的意义及重要性,以及时间和地点:如婴儿复筛未通过,医院应向家长提供第二张书面文件,告之筛查结果,并请家长带婴儿按转诊程序到指定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d)使家长了解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及婴儿的定义,让家长知道高危儿的进一步检测、随访及治疗程序,并使家长掌握家庭化婴儿评估的可实施方法。

(4)筛查的特点:筛查通过仅意味此次筛查未发现异常,还有出现迟发性听力损害的可能,有害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听力监测是应该持续不断的。

(5)人群及途径

育龄及已妊娠的准父母及其家庭成员首先应接受有关知识的教育,可直接通过孕妇学习班及其教材进行宣教、制作相关知识的彩页;在医院适宜的位置布置宣传栏。而且,不仅关注在院分娩的新生儿,还要向散居分娩的家长进行宣教,并尽力通过不同途径使其婴儿享有听力筛查的权力。通过提供咨询(热线、门诊)解答不同层次人群的询问及疑问。医务人员中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继续教育,使之起到宣传指导的作用。通过媒体、利用“爱耳日”进行宣传;开展专题讲座,使公众对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广泛的了解。

(4)健康教育实施与评估

根据筛查率及复查率检验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开展状况,对筛查的依从性即对象参加筛查、复查的比例进行分析。按筛查的内容及方法可分为单项筛查,如用耳声发射筛查耳蜗功能异常;多项筛查,如除询问、体检外,采用行为测试、中耳阻抗、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新生儿听力筛查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