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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
㈠管理机构: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设在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设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㈡筛查机构:筛查机构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达到《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建设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按照《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见附件2),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㈢诊治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诊治机构,各市根据辖区内医疗资源状况合理设置市级诊治机构1-3所。
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保健机构,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达到《山东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建设标准》(见附件3)的要求,按照《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㈠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的规划、设置和资质审批;对各市听力筛查师资人员和听力障碍诊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的规划、设置和资质审批;对从事听力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定期对辖区内听力筛查和诊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实施。
㈡管理机构
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的技术、信息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承担并组织全省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筛查技术服务师资人员的培训;组织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技术服务相关的学术研讨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参与对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和评估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收集、汇总、分析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全省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听力诊治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工作的协调,对转、会诊工作定期进行总结与反馈;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及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的技术、信息和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并组织辖区内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组织学习、引进、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新技术和适宜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报告;参与组织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诊治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转、会诊工作的协调;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市、区)级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及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工作;负责复筛未通过儿童的随访工作;协助诊治机构完成本辖区复筛未通过儿童的召回工作;负责收集辖区内有关数据信息并上报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
㈢筛查机构
按照《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要求,为新生儿提供听力初筛服务及初筛未通过新生儿的召回和复筛工作;负责将复筛未通过患儿转诊到指定的诊治机构,并每月将复筛未通过儿童的相关信息报所在县(市、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登记、统计筛查有关信息定期向所在县(市、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42天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增加社会对该项工作的知晓度及配合。
㈣诊治机构
严格按照《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治、追访、康复及咨询等工作。
省级诊治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市级诊治机构的转诊,开设专门门诊和绿色通道,对接诊患儿提供诊治服务;为确诊患儿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指导和评估;负责所诊治患儿的随访工作;在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市级诊治机构接诊的患儿进行复审,以确保诊治质量;协助省级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做好全省诊治机构的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上报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
市级诊治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管理工作,负责接受筛查机构的转诊,开设专门门诊和绿色通道,为复筛未通过儿童提供诊治服务;为确诊患儿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疗方案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指导和评估;负责转诊疑难病例到省级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负责辖区内来诊患儿的随访工作;协助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做好本地区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上报所在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
三、信息管理
㈠建立原始登记制度
各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原始登记制度,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相关登记本,各种登记要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
㈡定期上报听力筛查有关信息
听力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分别负责筛查资料和诊治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县(市、区)级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通过妇幼保健网络逐级上报。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统计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资料,并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中心对信息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信息上报准确、及时。
㈢建立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
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出生医学证明和IC卡相结合。全省筛查机构、诊断机构、筛查管理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托因特网功能访问系统主页,完成筛查、召回、治疗、随访等日常工作,并集中保存数据。定期召开例会,讨论信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㈠成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专家组。成立省级、市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专家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专家组由耳鼻咽喉科、听力学科、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方案的制定、考核评估、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检查等。
㈡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要求,对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筛查机构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要完善各级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机构的必要设备设施和工作条件,保证其适应职能要求,正常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工作。
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各市要充分利用新生儿听力筛查科技资源、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和康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开展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研究,不断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市应开展新生儿听力及基因联合筛查、听力障碍流行病学等研究,促进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工作持续发展。
㈣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设备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及管理网络运行等工作。
㈤大力促进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生儿及婴幼儿听力障碍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工作,实现筛查、诊治和干预康复的有效衔接,建立完整的维护新生儿及婴幼儿听觉健康的服务体系。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解决好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诊治的收费标准、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等问题,多渠道解决患儿的医疗费用补偿。
五、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㈠各筛查、诊治机构严格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技术规范和各种规章制度,并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筛查机构、诊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予以警告。
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