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人工耳蜗  康复中心  助听器  聋康医院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通过

2008-02-26 来源:北京残联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今后将获得其他救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也将受到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如鼓励和扶持兴办康复机构;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给予资助;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免费提供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摘自:北京晚报 2008-01-24

 

      附:“北京残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出台、实施以来,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纲领性和决定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建立和日趋完善,以及残疾人综合素质的普遍提高,十余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等状况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领域更是出现了无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残疾人保障法》明显滞后,已不能再完全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长久要求。因此,适时和适当充实、明确和加强《残疾人保障法》,乃是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本市残联理事会高度重视"修法"工作,组织研读、座谈《残疾人保障法》,采用会议、书面、电子邮件和网上发帖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各级残联和专门协会、残疾人工作者和普通残疾人的意见,详细汇总,积极提出切实和中肯的"修法"建议。

 

      一、 修改指导思想


      (一) 贯彻中央精神,顺应时代发展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示精神,吸收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际残疾人立法中的先进理念,与时俱进,高度重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体现以政治权利为本、机会均等、融入社会、反歧视、特别扶助等基本原则,为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倡导人道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 减少商榷文字,增加刚性条款


      《残疾人保障法》中共有"应当"37处、"可以"6处,而"必须"却只有5处(其中2处还是针对残疾人本身提出的)、"禁止"只有3处,"严禁"只有2处,"确保"仅有1处。建议在"新法"中减少号召性、倡议性和建议性文字,增加刚性和弹性条款,最大程度上杜绝商榷性文字,提高权威性、可执行性和持久性,更好地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 突出合法权益,明确法律责任


  一是突出权益和权利。突出残疾人在政治、人身和财产、婚姻家庭、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信息交流、无障碍和信访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权利,并在一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代表会议中明确残疾人代表数目和比例,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具体体现残疾人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


      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和罚则。对忽视和侵犯残疾人权益和权利,歧视、迫害甚至虐待残疾人的行为和个人严惩不怠,确保残疾人实现真正意义的尊严、平等和自由,以及得到特别意义上的理解和扶助。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概念和名称


  一是残疾人的概念。目前,除我国大陆地区继续沿用残疾人这一概念以外,东南亚地区已多称残障人士,台湾地区称身心障碍者,日本则使用身心障害者。残疾一词侧重于疾病或缺陷,残障一词则更多地强调了外界障碍和不利影响。从残废人到残疾人再到残障人,概念的转变体现了人文主义、人权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关怀,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对残疾人的尊重和理解。因此,使用残障人的概念更符合将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但我国社会中残疾人概念由来已久,已被世人广泛接受和根深蒂固,且现行法律都均使用这一概念,如果全面、彻底地改为残障人概念,需要一个漫长的接受和认同过程。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建议将《残疾人保障法》名称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突出强调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使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命名方式一致,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立法理念进行高度统一,有利于实现以残疾人权利为本、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权利,符合我国立法注重保障人权的要求和国际残疾人立法发展的趋势。

 

      (二)政治权利


  明确残疾人平等政治权利以及参与国家管理权利等规定,明确残疾人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特别扶助措施和无障碍参与的规定。

 

      (三)人身权利


      明确残疾人获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权益和其他参与社会活动便利的规定;明确教师考核标准中对儿童进行教育的规定;明确对遗弃、污辱、伤害和歧视残疾人行为和个人处罚的规定。

 

      (四)财产权益


      明确残疾人财产权益、平等享有所得权、继承权和受赠权的规定;明确减免相关税收的规定;明确《继承法》中遗产酌给制度的规定;明确农村残疾人土地优先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五)婚姻家庭权益


      明确侵犯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和个人处罚的规定;明确对残疾人外地配偶户口迁转优先照顾的规定;明确离婚时对残疾人财产、住房和子女归属特殊考虑的固定的规定。

 

      (六)康复权益


      明确残疾人依法享有康复权益的规定;明确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扶助责任的规定;明确将残疾人康复费用纳入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规定;明确对残疾人托养进行补贴的规定;明确医护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行为能力的规定;明确残疾人就医享受"两免四优先"(免挂号费、注射费,优先看病、取药、打针和住院)照顾的规定。

 

      (七)教育权益


      明确残疾人平等享有普通教育权益的规定;明确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教育费用补贴的规定;明确对成绩优秀残疾人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对免试体育等科目的残疾人成绩的规定。

 

      (八)劳动就业权益


      明确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益的规定;明确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成为按比例安置就业单位的规定;明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规定;明确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残疾人职业介绍等服务机构普及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规定;明确对侵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行为和个人处罚的规定;明确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和引发诉讼时法律援助的规定;明确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的规定;明确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补贴的规定;明确安置轻度智残人就业的规定。

 

      (九)文化生活权益


      明确残疾人享有文化生活权益的规定;明确政府和相关单位对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提供便利的规定;明确残疾人进出公园等各类文化场馆时享有门票优惠的规定;明确对一定范围内取得优秀成绩或称号的残疾人进行奖励的规定。

 

      (十)社会保障权益


      明确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明确将残疾人人身及其财产纳入保险体系的规定;明确残疾人申领社会保障条件优惠的规定;明确残疾人面临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时享受救助的规定;明确残疾人水、电、煤气费等日常生活成本开支减免的规定;明确残疾人乘坐公交车、船时享有票价减(免)的规定。

 

      (十一)无障碍权益


      明确残疾人享有交流和行动无障碍权益的规定;明确公共场所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定;明确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和个人处罚的规定;明确雇用残疾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规定。

 

      (十二)组织机构


      1、残联组织。明确残联组织合法地位、干部身份和待遇、经费等方面保障的规定;明确残联组织合法行政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明确残联组织对涉及残疾人事务部门享有督察权利的规定;明确一定级别残联组织中残疾人领导干部职数、基层残联组织中残疾人工作人员人数和残疾人工作者受到尊重、享受同等权益的规定。


      2、专门协会。明确专门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与相应级别残联关系的规定;明确各级残联组织对专门协会支持、帮助和协作责任的规定;明确专门协会在人员、资金、用房和设备等方面配备的规定;明确对专门协会上下级指导的关系以及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员、资金等方面配备的规定。

 

      (十三)法律保障和法律责任


      其明确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法律保障和信访回复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责任的规定;明确对残疾人监护人进行监督的规定;明确残疾人提起诉讼时享受优先、优质、优惠服务的规定。

 

      三、其他修改意见


      (一) 研讨《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实用性。

      (二) 增强《残疾人证》的权威性,删去其中监护人项目。

      (三) 将不可避免的"正常"人用词改为"健全"人。

      (四) 将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统称为"综合"残疾人。

 

      第二部分


      一、总则部分


      1、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必须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出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应性、操作性、可执行性,惩戒性和相对稳定性。各级残联作为残疾人利益的代表组织,在广大残疾人权益、就业、扶贫、康复、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不但应有知情权,而且要有广泛的参与权,决策权和执法权。真正成为管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执法主体,在修改后的保障法中应体现出残联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职能。

 

      2、增加:尊重残疾人的人格,严禁在广播、电视、影视、报刊、杂志、图书等形式出现侮辱性、歧视性的文字。

 

      3、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事业开支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递增。

 

      4、增加:残疾人扶贫开发、危房改造、残疾人扶贫专项工作经费、聋儿语训、残疾人就业培训等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公益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事业经费都要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5、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6、修改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损失或者"不正常",应改为"不健全"。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将"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改为"综合残疾"。

 

      7、修改第四条


      将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改为各级政府有义务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8、取消第五条。可放在其它相关法律条款中。

 

      9、修改第六条


      在最后应加上:发展残疾人事业要发扬民主,并建立相应的民主渠道。

 

      10、修改第十条


      将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改为残疾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11、修改第十二条


      最后应加上:区、县及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代表会要有残疾人代表参加(要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同时,要在公布各类代表比例时也要注明残疾人代表比例数。以体现残疾人在社会上地位的提高。

 

      12、在第一章最后增加:


      各宣传媒体应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体现社会的责任,更好的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同时要注明《残疾人保障法》由什么部门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二、 康复部分


      国家要对残疾人用品用具实行专门管理,应赋予残联行业管理职能,对各类用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定型、生产、经营等领域保留指导、监督、处罚等管理的权力。

 

      三、 教育部分


      1、国家应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帮助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完成学业。

 

      2、第十八条增加:地方政府应设立奖学金,鼓励残疾人高中生和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为社会培养人才。

 

      3、第二十二条增加:普通教育学校需对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实际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

 

      四、 劳动就业部分


      1、各级劳动就业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等专门工作平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平等的机会。

 

      2、国家实行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企事业等各类经济组织都应按照省级权力机关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未达比例的组织,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机构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应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罚。残联与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同样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3、各级残联应有对属地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要对企业的资质情况、安置残疾人情况、残疾人的工作情况、豁免税收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工作管理制度,平等参与对福利企业的认真审核。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就业后不按要求安排适宜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发放工资、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福利的,有权建议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作出相关的处罚。

 

      4、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图书馆、博物馆和风景旅游区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重度残疾人游览时,可免其1-2名陪伺人员的门票。

 

      5、第二十九条增加:努力开发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盲人个体保健按摩给予扶持和保护。

 

      6、修改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加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7、修改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8、修改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从事 生产的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合法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也应按政策减免税收。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9、修改第三十四条


      将第三段落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应改为对于自主择业有困难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学校单位、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都有责任帮助解决,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10、按北京的情况,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其配偶很多也为残疾人或外地人,而残疾人或外地人不易找到适合的工作,这就直接导致了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困难,甚至于孩子就学也可能出现种种困难。因此建议对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家庭给予适当优惠,对残疾人的外地配偶在就业、生活方面给予本地人一样的待遇。对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应给予学费、杂费方面的适当减免。

 

      五、 文化生活部分


      1、各级的电视台在重要新闻、公众节目中要同时使用手语播出。

 

      2、很多残疾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存在缺陷,生活质量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参与社会文化娱乐生活的机会普遍较少,为使这部分残疾人更广泛的参与社会,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物质成果,应在公园,博物馆、图书馆、影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娱乐费用方面给予优惠。

 

      六、 福利部分


      1、增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实行"两免四优先"(免挂号费、注射费、优先看病、优先取药、优先打针、优先住院)。

 

      2、增加: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社会公共事业经营部门应给予他们以电话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等日常生活成本开支的减免照顾。减免负担较重的地方,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政策性减免,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或转移支付。

 

      3、增加:对凡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一、二级重度残疾 人应免计家庭收入足额享受低保,并办理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

 

      4、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无法定抚养人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收养,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

 

      5、增加:对盲人保健按摩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6、增加:国家应指导聋人就业。

 

      7、修改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应加上:加大扶贫力度,使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共奔小康。

 

      8、修改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应加上:地方财政应把残疾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列入预算。

 

      9、修改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应加上:费用由地方财政统一负担。同时加大对利用残疾人进行社会乞讨、赚取不正当收入人员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以净化社会。

 

      10、修改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可半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后段应加上:并在公共汽车站、火车站、地铁、渡船等处设立语音提示和必要的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和设施。

 

      11、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但在实际生活中,低视力的残疾人也无法自行运用任何交通工具,唯有乘坐公共交通。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视力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12、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的过程中,需要到指定医院作检查,但检查费用往往花费不低,且不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给残疾人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建议对为办理残疾人证而作检查的人,减免一部分费用。

 

      七、 环境部分


      1、加强和规范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城市规划、道路、设施、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区等建设,必须把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各级残联要平等参与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应有对各个工作环节的同意和否决权。对不按规范要求建设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罚。

 

      2、省、市、县星级宾馆和政府会议中心等,必须设有规定比例的无障碍房间和相应通道,不达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或降低其星级标准。

 

      3、第四十六条增加: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新建公共设施如未有无障碍设计的一律不予批准施工。对改建无障碍设施的,要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使无障碍设施真正落到实处。

 

      八、 法律责任部分


      1、对违犯保障法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每条的具体内容,制定出具体处罚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明确由税务或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3、建议对已录用残疾人的单位,具有适当岗位而不安排的,应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4、建议对拒不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或不按规定减免残疾学生学杂费的学校,应明确由教育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5、建议明确残联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学生就学等方面的监督地位,对单位和学校等有检查、监督韵权力,对违反保障法的行为,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相关部门应尊重残联的建议。

      6、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建议明确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保障法》,明确残联的监督、管理地位,对设计、建设不符合标准的,对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残联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相关部门应尊重残联的建议。

 


上一篇:残疾人可获得哪些优惠
下一篇: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
10月10日下午,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与聋康网( www.deafchina.com )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此次合作将充分整合宋基会事业发展中心、聋康网的优势资源和专业经验,共 >>
相关文章
新闻推荐 ¬¬¬¬¬¬¬¬¬¬¬¬¬¬¬¬¬¬¬¬¬¬¬¬¬¬¬¬¬¬¬
精彩推荐 ¬¬¬¬¬¬¬¬¬¬¬¬¬¬¬¬¬¬¬¬¬¬¬¬¬¬¬¬¬¬¬
要闻回顾 ¬¬¬¬¬¬¬¬¬¬¬¬¬¬¬¬¬¬¬¬¬¬¬¬¬¬¬¬¬¬¬
产品推荐 ¬¬¬¬¬¬¬¬¬¬¬¬¬¬¬¬¬¬¬¬¬¬¬¬¬¬¬¬¬¬¬
企业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