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及武当山特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政府第145号令、财政部发1995 5号文件、鄂财综发2005 39号文件和十财办发2007 37号文件的规定,请你单位携带以下资料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到所属地税管理分局,由市地税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核定你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1、已填报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已填报的《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2007年度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
4、已安排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5、2007年6月和12月的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单。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只报第1、3、5项资料。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将依据计税工资人数为准,以你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计算应缴金额,由市地税局征收。
特此通知
十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