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的规定中,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都将有一定的优惠待遇。
这些优惠待遇包括:残疾人入学将免收杂费、寄宿费,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残疾人,参加医保有困难可获政府补助等。其中在社会福利方面,优惠待遇也非常多。今后,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另外,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可以减半缴纳;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时,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盲人、下肢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