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基础教育走向均衡化,走向城乡一体化,走向公平化,努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决不让一个少年困贫失学,允许学生之间有差异的发展,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为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休学和复学、转学、借读、考核和评价、奖励和处分、电子学籍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重视素质教育 更加凸显 “以人为本”的原则
对于各级教育部门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办法》通过多条规定予以体现。对学生的考察,强调突出考察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考试并重。要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评定档案,强调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学业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办法》申明,对学生的奖惩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保证教育公平
《办法》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照顾特殊群体 对农民工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一视同仁
《办法》首次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的学籍管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学校就读并给予学籍。
《办法》关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群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科学管理 鼓励创新
学籍管理工作,情况复杂,面广量大,历来是教育管理中的一道难题。新的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电子管理系统能反映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并能自动生成有关学籍统计的报表。上级主管部门只要在网上通过电子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查询,就可及时掌握全省的学籍管理动态。所以说新的电子管理系统使我们的学籍管理长上了“千里眼”、“顺风耳”。
《办法》对学生“跳级”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指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