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认定
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听力语言残疾康复事业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中国聋儿康复中心研究决定,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选择条件好、机制活、发展潜力大的地方聋儿康复机构,认定为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条 认定基地,是进一步提高地方聋儿康复机构“自主、创新、示范、指导”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国家级技术资源中心与省(市)级技术资源中心的结合;培养和带动一批地方聋儿康复机构承担全国听力语言残疾康复的科研、教学、培训等项工作;使之成为国家、区域、本地区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专业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基地和国际交流平台,带动区域听力语言残疾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为做好基地的认定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认定
第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聋儿康复机构在支持和承担国家级技术资源中心在科研、教学、培训等项工作的积极性,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其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 地方聋儿康复机构根据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的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省、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或康复部)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 省、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或康复部)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
(三) 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组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专家,根据省、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或康复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基地由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认定,并向被认定的机构颁发认定证书,授予“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申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注册的全国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各类聋儿康复机构。
(二)具有一定规模、技术服务水平,有行业带动能力、组织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承担国家级技术资源中心科研、教学、培训等项工作;
(四)有一个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七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的认定原则是:
(一)择优原则。对基地的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
机构中,择优认定对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
(二)需求原则。对本地区听力语言残疾康复事业发展有重大需求,符合区域发展目标,并可与当地的资源优势、基础条件相结合的机构。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对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进行。
第九条 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基地享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给予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合作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将根据基地的发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