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聋哑被告人因盗窃被抓获后,自报姓名为“哑巴”,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于日前以“哑巴”为姓名,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哑巴”自报今年28岁,湖南省衡阳人,文盲,无业。2007年的一天晚上,“哑巴”在诸暨红门火车站货场,盗割该货场内正在使用的电动吊机电缆线73.1米,并将所窃赃物藏匿在火车站附近的竹园内。次日下午,“哑巴”去藏匿赃物地点取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核定,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杭铁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并聘请了杭州聋哑学校退休教师担任翻译。在庭审中,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宣读各项权利,减慢语速对被告人发问,以便翻译人员现场手语翻译,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哑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生产设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又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由于无法查清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和户籍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对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审查起诉。故法院以“哑巴”为其姓名,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