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政策法规 新闻资讯

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试行)

聋儿康复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能应遵循康复教育规律,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为规范基层聋儿康复机构(指省级以下聋儿康复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基本条件
(一)人员配备
1、人员设置
根据规模须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康复教师、保育员及兼职或专职的儿童保健医生。有能力开设助听器验配的机构,可配备助听器验配人员。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与保育员的配备应满足康复教育中个别化教学的需求;日托100名以下,寄宿50名以下可设兼职儿童保健医生1名,日托超过100名,寄宿超过50名须设专职儿童保健医生1名。
2、人员要求
(1) 康复机构从业者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残疾人的相关政策,本着“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宗旨,为听障儿童服务。
(2)康复机构从业人员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机构工作。
(3)康复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本机构特点开展科学的康复训练和教育,负责机构内人、财、物的合理支配;康复机构负责人须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证书》和《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从事听力障碍儿童(简称听障儿童)康复教育3年以上,或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
(4)康复教师负责对听障儿童实施科学的康复教育,百分之八十以上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幼儿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5)保育员负责听障儿童生活护理和卫生保健工作,并在工作中贯彻保教结合方针。保育员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百分之八十以上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6)儿童保健医生(护士)负责康复机构在训听障儿童的身体健康、营养保健工作,制订并落实听障儿童卫生保健制度。儿童保健医生(护士)应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7)助听器验配人员须取得《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证书》。
(二)场地标准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包括噪声污染)和危险区内设置。根据规模设有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儿童教学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和户外活动区域,并应根据听障儿童实际需求设置单训室。
在普通幼儿园开展听障儿童康复教育的须根据听障儿童具体需要设置单训室。
(三)设施标准
康复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助听器效果评估仪器、适合听障儿童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品以及必要的电教设备、教具、玩具、图书等。听障儿童的玩教具应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作标准
1、工作职能
(1)对辖区内听障儿童实施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和早期教育,并有义务培训在训听障儿童家长,使其掌握初步的康复方法。
(2)在辖区内宣传耳聋预防、早期干预、康复教育等知识,承担社区内听障儿童家庭康复咨询指导工作,协助当地残联组织推动社区听障儿童康复工作。
2、工作要求
(1)康复机构应本着服务听障儿童及家长的宗旨开办。
(2)有严格的卫生保健、安全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3)康复教育应全面贯彻《聋儿早期康复教育指导纲要》,依据听障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听障儿童身心特殊需要,合理制定教育目标、年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制定适宜的一日作息时间制度,有个别化训练时间。帮助听障儿童获得言语交往能力,促进其体、智、德、美、劳全面、健康的发展。
(4)康复机构有义务主动与听障儿童家长紧密联系,向家长传授有关耳聋预防、听力保健、康复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方法,有定期培训和指导听障儿童家长的计划和记录。
(5)有完整的听障儿童个体康复档案。定期为听障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并有完整的健康档案。
二、康复机构的准入
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写出书面申请,上报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残联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审定。
三、康复机构的监管
康复机构在接受相关部门行业监管的同时,要接受省级残联主管部门及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每年须通过专业考核和年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康复机构,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会同省级残联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