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教育福利制度,是保障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的根本。依据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残疾儿童教育福利事业应在教育福利政策和社会管理机制两个方面予以加强。
中新社北京10月4日电 (记者 张希敏)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4日在北京举行。
中外学者围绕残疾人政策与法律体系、残疾人教育制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残疾人社会服务四个主题依次展开探讨。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各国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的应尽义务。联合国制定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世界各国先后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和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状况的改善。
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先后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正在制定无障碍条例、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积极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说,目前,中国残疾儿童教育福利事业还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在法律法规方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执法不到位, 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得不到贯彻落实,导致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二是经费方面,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中国残疾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总支出拨给教育部门的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有限,在分配上又是重城市、轻农村,重普教、轻特教,用于残疾人教育的经费得不到保证。三是区域差异问题。首先是城乡差异问题,贫困残疾人生活十分艰苦,尤其在农村。有统计表明,农村儿童患残疾的比例要高于城市,如智力残疾。其次是东西部差异问题,其中地域自然环境的差异表现突出,西部地区频频的自然灾害给儿童带来了种种的不幸,也导致了残疾儿童的新增,进一步恶化了贫困现象。
她认为,未来中国残疾儿童福利事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任务。残疾儿童是儿童中的弱势群体,残疾儿童的救助涉及卫生、民政、公安、计划生育、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教育福利制度,是保障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的根本。依据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国残疾儿童教育福利事业应在教育福利政策和社会管理机制两个方面予以加强。
与会专家还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行、中国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残疾人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提升等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