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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HCA, PL94-142,1975)
该法案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它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而适当的公立教育起步的标志,也是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法案确定的服务对象为3-21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类别涉及智力障碍、重听、全聋、言语或语言障碍、全盲、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以及学习障碍儿童。该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免费:只要符合资格的特殊儿童,即可享有免费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适当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看教育实施是否能满足学生的需求;而保障儿童能接受适当教育,是每个儿童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公立教育:保障每个特殊儿童有权与其他孩子一样进入公立学校学习。
(2)适当的评估
保障学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评估,不会因其语言、种族而对评估结果有不良影响,进而造成错误的鉴定、分类以及接受不适当的教育。适当评估的原则是:
在接受特殊教育安置前应对儿童的需求进行全面的、个别化的评估;
测验必须以儿童的母语或儿童的沟通模式来施测;
测验必须对特定的目的有效度;
测验必须由受过训练的人员遵循一定的程序来施测;
测验或其他评估材料必须与特定的教育需求有关,而非只是为得到一个IQ分数而已;
对感官或表达能力有障碍的儿童,测验结果必须能反映其成就而非其缺陷;
特殊教育的安置不能由单一的程序决定,所以需要使用两种以上的测验;
安置的评估必须由小组(团队)来实施,小组中至少有一名教师或其他相关障碍领域的专家;
评估必须涵盖所有相关领域,包括健康、视觉、听觉、行为、智力、行动能力、学业表现及语言。
(3)最少限制环境
政府应确保身心特殊儿童尽可能与普通学生一起接受教育,特殊儿童以就读普通班级为原则,唯有当儿童的障碍程度严重到连使用辅助器材与服务也无法使其适应普通班级的学习时,才能将其安置于普通班以外的场所来接受教育。
(4)个别化教育计划
PL94-142规定,特殊教育应为每一个特殊儿童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EP),其内容包括:学也能力(或发展技能);目前的体能和障碍程度;当前适应行为;当前基本的技能;年度教学目标和短期教学目标;可提供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预计在每处特教设施接受教育所需时间及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短期目标的评价日期和评价标准;IEP委员会及其成员同意签名;学生怀孕期间的计划及服务;住宿学生每天适当的教学时间。
(5)家长参与
该法案中有关家长的权利包括:家长有权参与IEP的制定、认可及评定;所有给家长的通知都要以其使用的语言为主;家长可参与子女的进步评估、安置决定、方案的评定;家长有权查阅子女的记录;家长可以用“法律保障程序”解决与学校不一致的意见;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家长所应获得的咨询与训练。
(6)法律保障程序
这是指家长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同意权、要求独立的教育评估权、参与个别化教育计划及同意权、查阅子女资料权、申诉权,以保障儿童教育决定的公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