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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噪声立法与治理

美国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是从控制飞机噪声污染开始的。1968年,美国颁布《飞机噪声削减法》由联邦航空局实施。
1972年《噪声控制法》将“改善环境使所有美国人从危害他们健康和福利的噪声中解脱出来”作为一项国家政策。
1978年,美国通过《宁静社会法》修正《噪声控制法》的部分内容。以增加联邦机构间的协调。
1974年3月,为了联邦控制噪声的需要,确保联邦对州和地方的协助指导,美国环保局发表了《在留有适当安全余量前提下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环境噪声水平》。这篇文章通过大量的分析,确定了多种情况下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噪声水平,成为州和政府制定本地区标准的参考依据。
权利分配
在美国,自1981年,噪声削减和控制办公室被取消政府资金之后,国家环保局不具有噪声控制权,而由州和地方政府行使噪声管理职责。因此《噪声控制法》在联邦和州、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权利,联邦的首要职责是噪声源排放控制,州和其他行政部门保留对噪声源的使用和环境允许噪声水平进行控制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负责主要噪声源排放标准的制订,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则由州或地方政府自行负责。这一点与我国的噪声标准体系有所不同。
目前,美国一些州和地方都根据各州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环保局的噪声研究成果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如卡罗拉多州、特拉华州、夏威夷、马里兰州等。此外,除联邦统一噪声标准外,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其他噪声源的控制范围,包括商业、工业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水平,例如伊利诺伊、俄勒冈、犹他等州就分别制订了船舶噪声标准。因地点不同,法规对这些噪声源的控制会有很大变化。
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人。国外环境保护,在公众参与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例如,在公路项目立项前,首先要发布消息并召开公众听证会。在拟建公路沿线二百英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都要通知到。除了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外,还要广泛吸收群众团体及一些对公路环保有兴趣的个人参加,让他们发表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及应该采取的措施的意见。而这些意见都要纳入报告书中,并有相应的答复。
让公众参与在项目中,可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首先,让相关者提出意见和要求,可加强居民对项目的认同感和拥护感,减少公众对项目的抵触;其次,通过不断的沟通,可以改善公路设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与决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