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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聋儿家长学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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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了规范省聋儿家长学校建设,帮助聋儿家长掌握康复技能,使聋儿就地就近接受家庭康复训练。依据《全国聋儿康复工作“十五”实施方案》及《聋儿早期干预和社区家庭康复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能与任务]
省聋儿家长学校不独立建设,由省聋儿康复中心社区指导部承担省聋儿家长学校工作。
省聋儿家长学校的职能是:培训家长、提供聋儿康复技术服务、指导基层家长学校的业务建设。
省聋儿家长学校的任务是:依据本省年度聋儿康复分解任务数及实际需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及基层家长学校的业务建设的任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培训聋儿家长]
(一)制定年度家长培训计划;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家长培训;
(三)要结合家长特别是聋儿状况,安排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
(四)建立聋儿家长培训档案。
第四条 [提供康复技术服务]
(一)提供早期干预和后续教育咨询服务,并建档立卡;
(二)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听觉能力、语言能力、学习能力);
(三)帮助家长制定家庭康复计划(周、月、年);
(四)为聋儿家庭推荐、提供康复训练的教材、学具;
(五)提供不同形式的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如:预约指导、信函指导、巡回指导、课后辅导、远程指导等);
(六)建立家庭康复指导档案。
第五条 [基层业务指导]
(一)摸索适合不同社区家庭的康复训练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开展不同形式面向基层社区康复指导员、妇幼保健人员及普幼、普校教师培训(如进修、短期培训等);
(三)编辑、发放社区聋儿家庭康复通讯;
(四)面向基层家长学校提供技术指导;
(五)协助基层进行家长培训;
(六)以小分队形式为基层提供康复技术服务。
第三章 人员设置
第六条 [岗位职数]
省聋儿家长学校岗位职数不少于3人,设常务校长、医技人员、语训教师。
第七条 [任职条件]
省聋儿康复中心主任兼省聋儿家长学校校长,社区指导部负责人任常务副校长。
省聋儿家长学校常务副校长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和聋儿康复工作经验。
医技人员设专职,必须熟练掌握耳聋诊断、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听觉能力评估和取印模的技术,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培训授课、技术指导能力。
语训教师设为专职,应有较丰富的聋儿康复实践教学和家庭指导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并熟练掌握听觉语言能力及学习能力评估技术。
第四章 设施与器材配备
第八条 [功能用房]
省聋儿家长学校功能用房应具备咨询接待及档案管理、示范指导及集中培训功能。
第九条 [设备配备]
省聋儿家长学校的设备配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力设备:便携式测听、助听评估和制取印模器具等。
(二)康复评估器具:《听觉语言能力评估标准》、希-内学习能力测试及格雷费斯精神发育筛查工具等。
(三)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教学挂图和玩教具。
第十条 [教材供应]
配备适用于聋儿家庭康复咨询指导、家长和基层社区指导员培训的教材及音像制品等。
第五章 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培训家长:
1、协调、组织各部门及基层家长学校完成本省年度培训任务;
2、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3、经过培训的家长能根据家庭指导计划开展家庭康复训练。
(二)康复技术服务:
1、能根据聋儿、家长及社区指导员的不同需求,提供适当的聋儿康复技术服务;
2、建立、健全聋儿家庭康复指导档案。
(三)基层业务指导:
1、有基层聋儿家长学校工作的发展规划;
2、现有语训部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能够开展社区聋儿家庭康复工作;
3、聋儿入普幼、普小率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提高;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
每年各省聋儿家长学校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做好专项工作总结;省聋儿康复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各级聋儿家长学校进行抽查,并将年度工作情况会同本省聋儿康复工作总结报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家长学校面向各省开展业务指导。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对各省聋儿家长学校工作进行“十五”终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聋儿康复中心可根据本规程制定适宜本地区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全国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01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