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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尊重和保护残疾人权益,建设更加友爱、文明与和谐的社会的精神。

《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尊重和保护残疾人权益,建设更加友爱、文明与和谐的社会的精神。2007年3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公约上签字,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残疾人权利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严的尊重。其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贡献。公约涵盖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诸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此外,公约还就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合作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涉及到教育,《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融合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融合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于他们切实获得教育;按照有教无类的融合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