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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别化教育有关的概念区分

本文摘自 梁巍《听力障碍儿童全面康复教育问答》
单训、听觉口语法(AV)教学与个别化教育
“单训” 也好,“个训” 也罢, 与 “AV” 教学同属个别化教育范畴, 都是个别化教育思想的一种形式展现。单从 “一对一” 教学实施的形态看, 二者差别不大。 但是,要从个别化教育所应具备的特征去考察,严格地讲,“单训”或“个训”更属于个别教学,从现有教学实施的内容和水平来看,更像是集体教学任务的个别教学实践。缺乏的是对个别化教育思想贯彻要件(如实施途径、原则、目的、方式、方法、技术、手段和效果检验标准等)的系统论述与组织管理的说明。而具备上述要件的个别化教育思想实施的载体,在特殊教育领域有专门的术语称之为“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 IEP)”。它是一种根据残疾儿童身心特征和实际需要制订的针对每个残疾儿童实施的教育方案。既是残疾儿童教育和身心全面发展的总体构想,又是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南性文件。从这一角度来看,“AV”教学应属于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种根据听障儿童身心特征和听语发展需要制订的针对每个个体实施的教育方案。相对于 “单训”或 “个训”,“AV”教学更具备专业化与规范化个别化教育的内涵。
进一步从具体教学活动类型角度分析,“单训”或“个训”所依托的是一种以教师为导向的教学活动,体现的是直接教学的指导思想;而“AV”教学强调家长参与的作用,所依托的是一种以家长为导向的教学活动,体现的是传导教学的思想理念,通过告知—示范—参与—反馈4个连续的环节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当家长不在时,教学活动就会转为以教师为导向的教学活动,教学任务则通过教师一对一的直接教学完成。相比而言,“AV”教学教师除了具备听觉口语法直接教学的方法与技巧之外,还要具备与家长进行沟通、实施传导教学的方法与技巧。从这一层面分析来看,要想使“单训”或“个训”形式真正具备个别化教育之实,必须全面、系统、深刻地学习和把握“AV”教学的思想精髓,这也是为什么此次教改把“AV”教学法引入并在教学实践中广泛推行的根本目的所在。
全面发展与注重个性发展
全面发展的实质是个性的发展。个性是一个人的整个精神面貌,即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结构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由复杂的心理特征的独特结合构成的整体。这些层次有:(1)完成某种活动的潜在可能性的特征,即能力;(2)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即气质;(3)完成活动任务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方面的特征,即性格;(4)活动倾向方面的特征,如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由此可见,个性一方面是整个精神面貌,另一方面又是独具的心理特征。所以,个性发展意味着全面与独具的统一,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而,个性发展既包含了个人独具的心理特征的发展,又包含了整个精神面貌的发展。说到这里,不必担心个性发展会与社会发展有悖。
实际上,每个人个性的充分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源泉,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是马克思、 恩格斯在 《共产党宣言》 中所说的话, 是他们关于理想社会的基本观念之一。 实际上,这些话告诉我们应当更多思考的是: 如何让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的个性发展、自由发展。换句话说,就是如何让康复教育发展更好地保障听障儿童的个性发展、自由发展。全面发展是指一些基本方面的发展。这里所说的全面发展的 “全面”不要仅理解为一个量的概念。如果非要把全面发展的 “全面” 只作量的意义来理解,那么很容易被质疑:假若方方面面都还可以,却也都只是平平,那好吗?实际上,如果 “全面” 意味着一切方面,那么一切方面的高水平发展亦非可能,而一切方面的平平发展又没有多大意义。 因此,全面发展不是平均发展,也不是方方面面的平平发展,这进一步表明个性发展更准确、更深刻地体现了全面发展的积极含义。
但是, 毕竟全面发展的 “全面” 又有一定量的涵义,全面发展的 “全面” 是指衡量人发展的一些基本方面。从大的方面说就是生理方面和心理方面,在心理方面, 基本的应是认知心理和非认知心理的发展。当然,也可以说全面发展中的一些基本方面就是德、智、体、美。尽管不同的人可能有不相同的构成,但是,任何一方面的严重短缺都会影响个性充分发展,尤其是作为一个现代人的发展。从这一层面上讲,不难理解美国幼教专家亨德瑞克(Hendrick) 关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释义了,他认为儿童是完整的, 完整儿童是许多自我的组合,包括生理自我、情绪自我、社会性自我、创造性自我和认知自我的组合,儿童的发展就是5个自我的整体全面的发展。为此, 教育必须立足于完整儿童,只有照顾到了完整儿童发展各个方面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种教育才能真正发挥效能。所以,康复教育不能因听障儿童某一方面的特殊便否定了他全面发展的可能与需要。